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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管理

发布时间:2023-02-14

山东省现代物流协会

会员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  为充分发挥山东省现代物流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的作用,加强会员队伍建设,进一步规范会员管理,切实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,促进山东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,根据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会所属全体会员单位。

第三条 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。

第四条  凡从事物流交通与运输行业、热心于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加入本会的会员,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本会章程,接受行业协会自律条约,执行本会决议和各项行业管理制度,正确行使会员权利,维护本会利益,并按时足额交纳会费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入会会员必须是合法登记注册,具备物流与交通运输从业经验的企业,或与现代物流业相关的社会团体、科研院所、高校、事业单位等;

(二)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团体会员的代表人,在特殊情况下,法定代表人可委托一名企业负责人负责有关协会的日常工作。

第五条  会员入会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。会员单位需简要说明本单位现有规模、主营业务及范围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、主要负责人及职务,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、社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;入会申请表可通过山东省现代物流协会官方网站获取(关于我们-加入协会,阅读入会说明,点击《山东省现代物流协会入会申请表》下载),也可向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直接索取;

(二)申请入会的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,经法人代表签字、单位盖章,一式两份寄回协会;

(三)协会秘书处对符合会员资格的单位,提交协会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决定;

(四)通过后由秘书长签署,将批准入会通知书、申请表(一份)和会员证书寄给会员单位,即为本协会会员,未经批准的应予说明。

(五)会员入会程序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予以公布。

第六条 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;

(五)对本会经费使用情况有质询、监督权;
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七)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权利。

第七条 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二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三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保持与本会的密切联系和沟通,如遇单位名称、注册地、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、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,或公司出现重大变更事项时,务必及时通知本会。

第八条 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退会或自行退会:

(一)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的;

(二)停止从事物流相关业务活动的;

(三)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。

第九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退会一经确认,即取消会员资格及一切权利。

第十条 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:

(一)擅自以本会名义组织开展各种活动,如举办展览、技术培训、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;

(二)擅自以本会名义从事与经营、商务相关的活动;

(三)擅自以本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系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四)触犯国家法律法规,受到刑事或其他处罚的;

(五)不履行会员义务的;

(六)其他侵害本会利益、损害本会声誉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第十一条 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,不再退还已交纳会费、赞助及捐赠。

第十二条  根据《山东省现代物流协会章程》相关规定,入会会员需自觉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。

第十三条  会费收取标准根据会员在本会中承担的职权,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。

(一)会员单位: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;

(二)理事单位: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;

(三)副会长单位:每年交纳会费3万元;

(四)会长单位:每年交纳会费50万元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单位如因当年亏损无力按时交纳会费,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,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,予以缓交、减交、免交当年度会费。

第十五条  本会鼓励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。

第十六条  本会会费按年度交纳。会员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交纳,新会员在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纳;本会在收到会费后开具统一收据。

第十七条  会费使用遵照“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”的原则,主要用于为本会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以及《山东省现代物流协会章程》规定的适用范围:

(一)用于建立本会会员数据库,完善服务网络;

(二)用于支持开展物流领域交流合作、业务洽谈等活动;

(三)用于开展本行业人员培训、提供技术支持等;

(四)用于开展行业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,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和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服务;

(五)用于召开研讨有关本行业改革、发展与建设的专项会议;

(六)用于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保及日常行政事务支出;

(七)用于已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支出。

第十八条 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,并纳入本会财务预算范围,专设账户,专款专用,定期审计,不得挪用。

第十九条  在每年理事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上,向全体理事(会员)汇报当年度会费的收取及使用情况,并接受上级机关监督。

第二十条 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